债券简称:22华福C1 债券代码:185230.SH 债券简称:22华福C2 债券代码:185834.SH 债券简称:23华福G1 债券代码:138853.SH 债券简称:23华福C1 债券代码:115301.SH 债券简称:23华福C2 债券代码:115749.SH 债券简称:23华福G2 债券代码:115825.SH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2023年 12月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等。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目录
一、 本次债券获批情况............................................................................................................4
二、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4
三、 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7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9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9
一、 本次债券获批情况
(一)“22华福 C1”“22华福 C2”:
本次债券经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股东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表决通过《关于华福证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及签发“证监许可【2021】3855号”文,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的次级债券。
2022年1月11日、2022年5月30日,发行人分别成功发行了20亿元、10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2华福C1”“22华福C2”)。
(二)“23华福 G1”“23华福 G2”:
本次债券经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股东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表决通过《关于华福证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及签发“证监许可【2022】3258号”文,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100亿元(含100亿元)的公司债券。
2023年1月16日、2023年8月21日,发行人成功发行了20亿元、10亿
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3华福G1”“23华福G2”)。
(三)“23华福 C1”“23华福 C2”:
本次债券经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股东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表决通过《关于华福证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及签发“证监许可【2022】3080号”文,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的次级债券。
2023年4月24日、2023年8月7日,发行人成功发行了20亿元、10亿元
次级债券(以下简称“23华福C1”“23华福C2”)。
二、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22华福 C1”:
1、债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2、本期发行规模:本期次级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次级债券期限为3年。
4、担保情况:本期次级债券无担保。
5、募集资金用途:本期次级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或置换偿还公司债券本金的自有资金。
6、清偿顺序: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排在发行人普通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二)“22华福 C2”:
1、债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
2、本期发行规模:本期次级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次级债券期限为3年。
4、担保情况:本期次级债券无担保。
5、募集资金用途:本期次级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或置换偿还公司债券本金的自有资金。
6、清偿顺序: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排在发行人普通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三)“23华福 G1”:
1、债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本期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20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
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5、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等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或置换偿还公司债券本金的自有资金。
6、清偿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四)“23华福 C1”:
1、债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2、本期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20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
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5、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等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或置换偿还公司债券本金的自有资金。
6、清偿顺序: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排在发行人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五)“23华福 C2”:
1、债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
2、本期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10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
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5、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等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6、清偿顺序: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排在发行人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六)“23华福 G2”:
1、债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可持续挂钩)。
2、本期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10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
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5、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等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或置换偿还公司债券本金的自有资金。
6、清偿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三、 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22华福C1”“22华福C2”“23华福G1”“23华福
C1”“23华福C2”“23华福G2”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向投资者提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相关重大事项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1)浙民初2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恒丰 南通)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原告 |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 间接交易对手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被告 |
√适用□不适用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1年9月10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 2021年9月10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本金815,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 合计961,281,102.97元。 |
本次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因资管计划交易涉及的39张商业承兑 汇票无法及时兑付,资管计划委托人以 持票人身份向票据转贴现背书人恒丰 南通等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已取得生 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恒丰南通在后 续进行的再追索诉讼中,根据法院方面 要求追加业务全链条交易方,以期区分 各方在票据流转案件中的责任。 |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易 中的地位、作用、过错等综合情况,认 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公司无需承 担任何责任。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22年3月10日 |
√适用□不适用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2年6月6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 2022年6月10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本金815,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 合计961,281,102.97元。 |
本次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因恒丰南通及其他当事方不服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初2号 民事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
裁判结果 | 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浙民初2号民事判决;驳回恒丰南通的 起诉。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23年12月11日 |
(一)和解
□适用√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不适用
五、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不适用
六、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恒丰南通的起诉,未推翻一审我公司在整个交易链条上并不存在过错的认定,因此公司在本案最终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低。上述诉讼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会做好相关事项持续跟踪和信息披露工作。
七、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已督促发行人对照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指引规定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李丽娜
联系电话:021-38674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