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9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决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一是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二是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是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四是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五是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六是其他从重情形。
图片来源:中证协网站
中国证券业协会9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决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一是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二是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是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四是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五是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六是其他从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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