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 明确投资运作底线要求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私募办法》意在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切实防控风险,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

《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包括了五方面。一是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规定契约型基金、投向特殊标的资产的基金等情形应当托管,基金业协会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加强信息公示,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提出原则性要求,并明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等要求。

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 明确投资运作底线要求

二是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根据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划分产品类型,划定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由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做好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作了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策略执行。对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等特殊产品形态,明确了差异化的条件和监管要求。

三是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维持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四是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要求,规定适当性义务、风险揭示等内容,落实客户尽调、资料保存等反洗钱要求。

五是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总体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监管标准一致,对母基金等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差异化安排。

另外,《私募办法》还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证监会表示,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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